水下爆破的安全規則
發布日期:2019-05-30 作者: 點擊:
為確保作業人員和作業船舶的安全,在實施爆破工程過程中,嚴格按照有關的安全規則進行爆破作業,打撈公司進行安全爆破的規則介紹:
1、盲炮應及時處理,遇有難處理而又危及航行船舶安全的盲炮,應延長警戒時間,繼續處理直至排除盲炮。
2、遇濃霧、大風、大浪無法作業駛回錨地時,停泊地點距其它船只和岸上建筑物不少于250~500米。
3、炸藥和起爆器材嚴禁重摔、拍砸;用于深水區域的爆破器材具有足夠的抗壓性能,或采取有效的抗壓措施(起爆器材密封防水);傳爆網絡的塑料導爆管嚴禁有打結、壓扁、表皮劃破、拉抻變細等現象;爆破工程完成后的剩余爆破器材,采用適當的方式進行銷毀處理,炸藥嚴禁帶回作業船舶的基地港口。
4、導火索使用暗火(如香煙)或專用點火器具進行點火作業;
5、裝載爆破器材的船舶的船頭和船尾要按規定懸掛危險品標志,夜間和霧天要有紅色安全燈。
6、在水下布設炸藥作業時、完成后,禁止進行電氧切割、電焊或其它與爆破無關的水下作業;
7、使用鋒利的刀具切割導火索、導爆索,嚴禁使用鈍的刀具進行切割作業;
8、起爆點火作業船上的人員,作業時穿好救生衣,禁止無關人員乘坐起爆點火作業船只;;
9、爆破器材按照其功能和危險等級分別存放,與爆破器材無關的雜物不得共同存放。在存放炸藥的甲板區域,不得有尖銳的突出物。炸藥碼放整齊并用苫布苫蓋,嚴禁任何人員在該區域抽煙和其它的明火作業;
10、潛水爆破工程作業時,尤其是在海上作業,為確保作業安全,起爆裝置采用非電起爆系統。起爆系統由專業人員制作,放置在離炸藥安全距離之外的專用艙室內的可鎖鐵皮柜子內,由爆破技術專業人員保管;
11、從裝藥條開始至爆破警報解除的時間內,作業母船須要加強瞭望、注意過往船舶的航向,防止無關船只誤入危險區;過往船只不得進入爆破危險區域或靠近爆破作業船。